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平政〔2025〕8号)安排部署,我局制定了《平顶山市“人才飞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河南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5〕16号)
3.《关于深入推进“平顶山英才计划”加快建设区域性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若干措施》(平人才〔2024〕2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十六条,围绕“飞地”从设立到监管的全流程作出规范,核心内容可分为七章
第一章是总则(第一至三条):明确政策制定的依据,界定“人才飞地”是我市相关主体在市域外创新资源集聚城市设立的研发机构,明确了核心目标,确立了“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运营”的建设原则,明确其核心作用是助力我市企业共享外部资源、推动异地创新要素在本地转化。
第二章是申报备案条件(第四至五条):设置申报单位和备案两大核心条件,申报单位需为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对“飞地”拥有实际控制权;备案条件从研发方向、平台认定、资金投入、成果转化、研发团队五个维度进行设置。
第三章是备案流程(第六条):明确由市委人才办公室领导、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备案工作,分组织推荐、评审评价、公示发文备案三个步骤,实行属地初审、第三方专家实地考察、市委人才办公室审定的多层审核机制,确保备案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章是支持保障(第七至九条):设定3年建设管理期,期满由第三方机构验收;对首次备案的“人才飞地”给予50万元资金资助,分两期拨付,考核不合格则取消后续拨款,强化资金激励的导向作用;明确资金来源为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按落户区域实行不同的财政分担机制,且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在“飞地”建设运营的核心环节。
第五章是绩效评估及结果运用(第十至十三条):建立全周期绩效评估体系,申报单位需签订建设任务书作为考核依据,每年提交年度自评和财务审计报告;明确考核不合格的情形,对不合格主体予以摘牌撤销,对期满考核合格的保留资质,形成“能进能出、奖优罚劣”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六章是监督管理(第十四至十五条):强化申报单位的主体责任,同时要求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建立监管制度。
第七章是附则(第十六条):明确了对《管理办法》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四、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了人才飞地建设运营的标准和规范,引导各级政府、企业、高校院所等市场主体有序参与建设;二是能通过资金支持、政策保障等举措,激发市场主体积极性,推动异地优质人才、技术、项目向我市落地转化;三是完善创新资源协同机制,补齐我市创新研发短板,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为产业发展注入核心动能,助力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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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才飞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公网安备 410403020000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