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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法规及基础研究科 2025-07-10 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

为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指导平顶山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市科技局于2008年印发了《平顶山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平科〔2008〕11号)。随着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深入开展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原管理办法部分内容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亟须调整和完善。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依据《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豫科〔2019〕166号)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实际情况,对原管理办法予以修订,特制定《平顶山市重点实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5年3月,根据相关工作安排启动《办法》修订起草工作。对原管理办法具体条款内容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进行了评估,充分结合近年来我市重点实验室组建、运行和管理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在参考河南省和先进地市重点实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开展了修订工作。期间积极征求采纳相关科室、各县(市、区)科技局、高校和部分创新型企业的意见,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5年5月16日-6月16日通过局网站发布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期间未收到公众关于征求意见稿内容的修改意见。

三、制定依据

1.《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创新驱动提速增效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2019〕16号)

2.《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豫科〔2019〕166号)

3.《平顶山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平科〔2008〕11号)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三条,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释义,明确了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主要任务。

第二章是管理职责,包括第四条至第六条,明确了重点实验室的管理职责,包括市科技局、主管部门、依托单位等各方的职责内容。

第三章是申报建设,包括第七条至第八条,明确了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基本条件、申报材料,以及申报认定流程。

第四章是运行管理,包括第九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重点实验室建设要求,包括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设立、人员团队、管理制度等方面,要求对实验室主任变更、依托单位更名等重大事项报告。

第五章是评估考价,包括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明确重点实验室开展评估的频次,评估的要点,以及评估结果的使用等。

第六章是附则,包括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重点实验室的命名、《办法》的实施时间等。

五、主要特点

(一)明确各方管理职责。明确市科技局、主管单位、依托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二)加强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与考核评估。明确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对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要求方面做出引导。以3年为周期对重点实验室开展评估,围绕自主知识产权、科研项目、科技成果等方面取得的实际成效开展评价。

(三)引导重点实验室健康发展。引导重点实验室围绕解决重大科学问题,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发展。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加强学术道德、科研诚信和创新环境建设,恪守法规规范,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形成良好科研氛围。

六、涉及范围

平顶山市重点实验室,适用本办法。

七、关键词诠释

重点实验室: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并运营,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或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具有明确研究方向和较强实力的科研实体。

依托单位: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是实验室的责任主体。

八、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1.解读机关:平顶山市科学技术局

2.解读人:杨小露

3.政策服务咨询电话:0375-393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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