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科技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
平科〔2025〕47号
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科技、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平政〔2025〕8号),现将《平顶山市科技贷款贴息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11月5日
平顶山市科技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争取河南省“科技贷”资金支持,降低平顶山市科技企业的融资成本,缓解融资难题,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根据省、市科技创新有关政策,平顶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联合平顶山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启动平顶山市科技贷款贴息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贷款贴息资金,是对企业上年度获批河南省“科技贷”产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适度补贴的资金。资金从受益财政安排的科技专项经费中统筹使用。
第三条 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安排使用坚持“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应享尽享”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市科技局负责具体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贴息资金的预算与保障。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
(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平政〔2025〕8号)有效期内,首次获得河南省“科技贷”支持且已按时还本付息;
(三)企业须承诺申报财政科技贷款贴息资金所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可查,且将本项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投入。
第三章 贴息标准
第六条 科技贷款贴息金额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获得科技贷本金核算上限为1000万元,单笔贷款超过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计;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笔科技贷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计;
(二)贴息比例按不超过当年基准利率的50%计算,每家企业最高贴息20万元。
第七条 企业申请科技贷贴息时,属于其他财政贴息范围的贷款,企业应在申报时如实反映,确保本次补贴与已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利息总额。
第八条 科技贷款贴息采取后补助方式,企业科技贷款已按期全额还本付息后,再按本细则申报贴息补助。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一次贴息补助。
第四章 提供材料及申报流程
第九条 申请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贷款贴息申请表;
(二)企业与银行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放款的进账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三)向银行偿付利息的财务凭据复印件及银行出具的已还清贷款证明;
(四)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均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第十条 申报流程:
(一)市科技局发布科技贷款贴息申报通知;
(二)企业组织申报材料,并通过所在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统一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财务、审计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统一进行形式审查及材料评审,根据专家评审建议认定贴息支持企业。经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后,对认定支持企业信息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编制科技贷款贴息专项计划,并商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贴息资金直拨企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且在处罚期内的;
(二)有严重失信行为且未修复的;
(三)不按规定向市科技局等部门报送贴息申请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资金扶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反应尽义务、拒绝配合后续监督检查的,录入平顶山市信用黑名单。
第十三条 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或骗取贴息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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