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科技局、高新区科创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平顶山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平顶山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2024年9月11日
附 件
平顶山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发展众创空间,加快构建我市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大众创造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平顶山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 众创空间主要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政策咨询、投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全方位服务,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降低创业门槛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众创空间的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科技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科技局、高新区科创局,负责本辖区内众创空间的建设、管理与服务,协调落实相关政策。
第二章 申请与备案
第五条 市众创空间实行备案管理。申请备案市综合性众创空间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平顶山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且实际运营众创空间的时间满1年。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良好的配套设施。众创空间面积原则上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该在5年以上。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得低于众创空间面积的75%,能够为入驻团队、在孵企业提供必需的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洽谈室、宽带接入等低成本或者免费的公共服务设施。
(三)入驻有创业团队和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对象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入驻团队和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15家,其中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5%,每年有不少于1个典型孵化案例。
(四)有专业的孵化服务队伍。有不少于3人的专职孵化服务团队,团队成员本科以上学历占50%以上,服务团队应具备相应的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并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五)具有投融资服务功能。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与金融机构、创投机构等建立密切联系,有协助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获得融资的成功案例。
(六)有创业导师队伍。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每15家入驻团队和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创业导师。
(七)完善的运营工作机制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具有完善的项目遴选机制、毕业或淘汰机制、财务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能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入驻团队和在孵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每年举办项目发布、路演展示、培训沙龙、运营提升、融资对接等各类活动不少于4场次。
第六条 市级众创空间的备案程序为: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申报材料,并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评估意见。
(四)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估意见,提交局党组研究后确定备案单位并进行网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同意其备案为平顶山市众创空间。
第七条 市级众创空间申请材料包括:
(一)平顶山市众创空间申请表;
(二)平顶山市众创空间申请报告;
(三)众创空间申报主体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众创空间管理人员的学位证书的复印件,服务团队成员服务能力证明;
(五)众创空间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孵化企业介绍及入驻证明;
(七)拥有种子基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和使用种子基金的文件等);
(八)有关荣誉和资质;
(九)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的推荐意见。
第八条 在申请过程中,存在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审核推荐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为众创空间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十条 鼓励各县市区现有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基地和财政资金支持建立的各类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向众创空间开放,共享科技资源。
第十一条 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机制。市科技局定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已备案的市众创空间开展绩效评价。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1.服务能力。主要评价孵化载体拥有的场地面积、从业人员培训、中介服务机构、孵化基金和平台建设等。
2.孵化绩效。主要评价新增孵化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拥有知识产权、融资能力和双创活动组织等。
3.可持续发展。主要评价科技合作交流、特色工作、突出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吸引就业能力和大学生创办企业等。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和四级分类。分别是:90分以上(含)为优秀(A),80分(含)—89分(含)为良好(B),60分(含)—79分(含)为合格(C),59分(含)以下为不合格(D)四个等次。优秀比例总体不超过20%。
评价结果在平顶山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并作为市众创空间动态管理、政策激励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已备案的市众创空间应按照市、县科技局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统计数据。报送情况与当年绩效评价相关联。
第十四条 备案的市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1个月内向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变更情况说明,县(市)区负责对变更事项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经审核后仍符合市众创空间要求的,报市科技局进行变更备案;审核后不再符合市众创空间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备案资格建议。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备案的市众创空间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众创空间备案资格:
(一)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二)绩效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为不合格(D)的。
(三)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因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
被撤销市众创空间备案资格的,将在平顶山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且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