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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4-06-20 浏览次数:


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财政管理部门,各县(市)科技、财政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5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促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按照《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豫科〔2023〕2号)有关要求,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目的

评价考核是《实施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是推动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奖惩机制的重要依据。根据考核结果情况,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管理单位通过后补助予以支持;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管理单位给予公开通报,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一年),整改完成后下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仍不合格,视情节采取核减管理单位修缮购置资金、停止新购仪器设备、在申报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

二、评价范围

(一)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且拥有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管理单位均应参加绩效评价,包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含转制科研院所)(见附件1 )。

(二)鼓励其他拥有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而自行购置、建设的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管理单位(包括省中试基地、社会力量举办的新型研发机构等)参加绩效评价,并可根据评价结果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按照自愿参与原则参加绩效评价的管理单位须具备如下条件:已在省共享服务平台注册且科研设施与仪器年度共享服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上或服务用户数量30家以上。

(三)2021、2022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11家管理单位尚处于整改期(整改期一年),不纳入此次绩效评价范围。

三、评价内容

涵盖《实施意见》对管理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突出强调管理单位在线服务平台建设以及与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对接情况、对外共享服务情况等内容,具体包括:

(一)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科研仪器购置统筹管理情况,单位制定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情况及执行情况,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及与省共享服务平台对接情况等。

(二)运行使用情况。包括法人单位应开放仪器的运行使用总体情况,支撑国家、省重大科技创新情况等。

(三)共享服务成效。包括共享率、服务单位数量、共享服务收入、对外服务成效及用户评价等。

四、有关要求

(一)网上材料申报时间截止 2024 年 6 月 24 日,纸质材料受理时间截止 2024 年 6 月 25 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类管理单位没有财政资金购置的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出具正式说明可不参与本年度绩效评价。

(三)纳入评价范围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类管理单位和自愿参与的企业类管理单位登录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https://www.hniss.cn/)完成绩效评价网报,导出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自评报告,并连同其他相关材料(见附件2),一式2份加盖公章后报送推荐单位汇总,电子版上传省共享服务平台。

(四)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由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推荐;省科技厅所属科研院所直接报送;其他管理单位通过所在省辖市或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报送。各推荐单位审核把关后,填写“管理单位汇总表”(见附件3),加盖推荐单位公章,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省科技厅。

(五)绩效评价工作采取材料审核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专家组将随机选择数量不低于5%的管理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现场问询、查询相关原始记录、服务成效、制度建设等,对相关数据进行比对、核实。参评单位要认真准备相关材料,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对存在数据造假的单位,将根据相关规定记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五、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平台基地处  郭   燕 0371-65939600

省财政厅科技事业处  丁军锋 0371-68502522

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处  杨媛媛 0371-69691667

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  王帅  张红波 0371-65957129

材料报送地址:郑州市政六街2号省科学器材供应中心

附件:

1. 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类管理单位名单

2. 其他相关材料

3. 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管理单位汇总表


2024年6月18日

原文及下载:https://kjt.henan.gov.cn/2024/06-19/30101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