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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2020-06-23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方案》(豫办〔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的要求,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专家遴选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推进市级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集成各类高层次人才,服务于平顶山市科技管理工作,专家库按照“广泛参加、统一建设、有序开发、管用分离”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是:为我市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包括进行科技项目和人才计划评审、评估验收、科技成果评价、科技奖励评审等。

第四条  平顶山市科技局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根据创新工作需要,不断丰富和完善专家库。

第五条  入库专家分为专业技术类和综合管理类两类。

(一)专业技术类专家指在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专业领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专家。主要是高等院校教研人员、科研机构研究人员、重点科技企业从事科技开发的人员。

(二)综合管理类专家含人文社科、发展规划、项目管理、金融财会等领域专家。主要是重点科技企业、科技园区、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政府智库、决策咨询机构有关人员;注册会计师、创业导师或知识产权等相关领域专家。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二)具备参加评审评估评价工作的业务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提出意见;

(三)从事所属行业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对本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发展状况;

(四)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六)以下情形可适当放宽相关条件:

1.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院士;

2.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外籍专家、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领先型企业的技术骨干,或承担过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课题,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

3.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七条  专家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专家推荐、信息审核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第八条  专家库每年开展更新,可纳入新申请的专家。

第九条  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和专业机构等因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评价奖励等管理活动所需专家,一律从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条  专家使用坚持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评审项目不超过5次,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

第十一条  从专家库中抽取项目评审咨询专家,一般应遵循随机原则。

(一)专家使用单位明确提出专家选取条件、专家组结构、回避要求及抽取方式,由局纪检组监督抽取专家。

(二)专家使用单位认为候选专家不能完全满足评审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部分建议专家,并需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局纪检组监督。

第十二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专家不能参加项目评审,包括:

1.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2.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为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或者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

3.24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及任务(课题)牵头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4.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及任务(课题)牵头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

第十三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专家提出咨询评价意见和建议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对不适宜参加的活动可以申明并向市科技局说明原因;

(三)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接受邀请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

第十四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科技活动;

(二)参与各类科技活动时,自觉接受市科技局监督;

(三)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和建议承担个人责任;

(四)保护项目申请者的知识产权,不得泄露或摘抄申报项目资料内容,不得泄露参与项目评审专家的相关信息和未经审批决定的评审结果;

(五)未经许可,不得以专家库专家的名义从事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建立专家评价机制。在每次评审活动结束后对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评审咨询活动专家选取的依据。

第十六条  专家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专家资格,并视情纳入诚信记录,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专家群体声誉的;

(三)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受到失信惩戒及其他需要取消专家资格的情形。

第十七条  参与相关科技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循管理要求,加强配合协调。

第十八条  专家如存在学术不端、填写虚假信息、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情况,一经查实,取消专家资格。对徇私舞弊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公开相关信息,取消申报省、市财政科技计划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