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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农村科技科 2023-03-29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根据科技部《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国科发农〔2018〕30号)、《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18〕31号)和《河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豫科〔2018〕20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深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我市农业科技园区的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农业科技园区在我市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平顶山市农业科技园区,是指由平顶山市农业科技园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建设的市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二条  园区建设与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着力拓展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和职业农民培训四大功能,强化创新链,支撑产业链,激活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分享利益链,把园区建设成为现代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高地。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园区申报、审核、建设、管理、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等成立平顶山市农业科技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市科技局为组长单位,其他部门为副组长单位。主要负责对园区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第五条  平顶山市农业科技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园区办”)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园区统筹协调和组织园区的评审、检查、考核等日常事务管理。

第六条  市园区办聘请相关领域专家,负责研究园区发展战略、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并参与相关论证、评审、过程监管、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园区申报单位须成立县(市、区)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落实省、市和地方有关政策以及制定配套政策;县(市、区)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园区统筹协调和组织园区的申报、评审、检查、考核等日常事务管理;同时,组建具有专职工作人员的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园区建设与管理的政府职能,负责园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平台建设、产业发展等工作。鼓励园区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管理服务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机制推进园区发展。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园区申报条件:

(一)园区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县(区)级人民政府,应从严控制,避免同质化建设;

(二)园区要有科学的规划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可行的水资源论证、明确的主导产业、完善的配套政策;

(三)园区要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一定的建设规模,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功能定位清晰,建设内容具体,能起到引导和带动周边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和产业升级的作用;

(四)园区要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或相应的技术支撑条件,能够承接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要有较好的研发基础设施条件和较完善的技术转化服务体系;有长期稳定的技术支持单位,有市级以上(含市级)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技术支撑;要有比较完善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体系;要有一批专家工作站、科学测试检测中心或围绕支柱产业成立新型科技研发机构,有利于聚集科技型人才;

(五)园区要积极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要有一支科技服务人才队伍,要建设成为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和服务基地;

(六)园区要有一批农业科技服务机构,有效提高当地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要有职业农民培训场所,有培训计划,促进当地居民收入的提高;要为大学生、农民工等返乡创业提供孵化器和公共服务平台;

(七)园区要有健全的行政管理机构和服务管理体系;

(八)园区申报认定标准:每个园区入驻2家以上涉农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中至少有1家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或涉农高新技术企业或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具有占主导地位的特色产业;具有技术研发平台1个以上(包括市级及以上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技术示范基地或良种繁育中心等),园区年总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或研发年投入占园区年总产值比例不低于2%。

第九条  园区申报材料:

(一)平顶山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见附件1);

(二)平顶山市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见附件2);

(三)其他有关附件材料。

第十条  园区申报、论证与审核:

(一)由县(市、区)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向市园区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园区办组织专家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园区建设的相关建议,并形成考察报告;

(三)市园区办组织专家通过视频答辩或会议评审等方式对申报园区进行论证和评审;

(四)市园区办将考察报告及专家评审结果报请平顶山市农业科技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由市科技局发文正式公布。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县(市、区)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将论证通过后的总体规划,报市园区办备案后执行。

第十二条  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和落实各级政府有关园区的土地、税收、财政等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园区当地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园区发展操作性强的相关政策;坚持新发展理念,制定出台园区优惠政策,推动科技服务业和创新创业政策在园区落地生根;积极吸引优势企业和优秀人才入驻园区,着力孵化涉农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强化一二三产业融合,积极推进产城产镇产村融合;着力营造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打造一批“星创天地”。

第十四条  园区建设要把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作为重要工作,结合实际进行农业高效节水技术的示范推广。可将园区作为高校学生科普、实训、创新创业的教育基地,发挥更大的社会价值。

 

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十五条  园区建设期为三年。建设期满后,由园区管委会自查并填写验收申请书(见附件3),向市园区办提交验收申请。市园区办根据园区验收申请,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结合园区规划任务,经综合评议后认定是否通过验收,并将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不能按期参加验收的园区,应提前由园区管委会向市园区办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由市园区办批准;在园区建设期内,被批准建设为更高一级农业科技园区的,视为市级农业科技园区验收通过。

验收认定标准:园区三年建设期满后,须完成园区规划任务和指标。每个园区入驻5家以上涉农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中至少有1家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或涉农高新技术企业或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具有占主导地位的特色产业;具有技术研发平台2个以上(包括市级及以上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技术示范基地或良种繁育中心等)。园区年总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或研发年投入占园区年总产值比例不低于2%。

第十六条  年底前,各园区将本年度工作情况等材料报送到市园区办,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进展、经验总结、存在问题与下一年度工作重点、工作计划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平顶山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平科〔2020〕28号)自动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平顶山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

          2. 平顶山市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

          3. 平顶山市农业科技园区验收申请书及验收材料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