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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开展2021年企业研发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科技厅 2021-11-01 浏览次数:


豫财科〔2021〕59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科技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工科委:

根据省科技厅《关于建议清算2021年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的函》(豫科资〔2021〕56号)、《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豫财科〔2020〕30号)、《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统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豫科资〔2021〕37号)以及市县系统审核情况,现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2021年度已预拨资金清算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实施方案》及《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企业研发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通知》(豫财科〔2020〕90号)要求,根据各市2020年企业研发补助资金落实情况,明确各市县2021年企业研发补助省级负担比例(具体见附件)。

二、根据企业研发补助省级负担比例、可用资金按比例折算和系统审核情况,现对你市(县)2021年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具体是:核定2021年省补资金  万元,已预拨资金  万元(豫财科〔2020〕79号、豫财科〔2020〕90号),本次下达(负数为调减)  万元(列2021年“2060499-其他技术研究与开发支出”支出功能科目,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按照具体用向列入相应科目),剩余资金  万元作为2022年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预拨资金(具体见附件)。

三、各市(县)财政、科技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按时拨付资金作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国家创新高地、构建一流创新生态”的具体举措,根据实施方案,结合审核公示情况,在2021年10月31日前,将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并按当地政策尽快落实市县补助资金。

请督促享受2021年度企业研发补助政策的企业,按研发统计制度的规定,配合当地统计部门做好研发统计工作。按照《实施方案》规定,规模以上企业要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未按要求开展2021年研发统计工作的企业,将取消2022年研发补助政策支持的资格。

附件:2021年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清算表


2021年10月22日

附件下载地址:http://kjt.henan.gov.cn/2021/10-29/2337886.html